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管理中心所出資企業清產核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 ? ?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文化企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及財務狀況,完善企業基礎管理,為科學評價和規范考核企業經營績效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供依據,參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第378號令)、《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資委第1號令)等法律、法規,根據《北京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京宣發〔2016〕65號),結合北京市文化企業具體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產核資,是指北京市國有文化資產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文資中心”)根據國家及北京市專項工作要求或者企業特定經濟行為需要,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組織所出資文化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財產清查,并依法認定企業的各項損溢,從而真實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和重新核定企業國有資本金的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市文資中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集團及其子企業(含下屬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境外子企業),包括國有獨資、控股、實際控制企業以及受托管理企業。

第二章? 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四條? 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資中心可以要求企業進行清產核資:

  (一)企業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超過所有者權益,或者企業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賬實嚴重不符的;

  (二)企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重大、緊急情況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造成嚴重資產損失的;

  (三)企業賬務出現嚴重異常情況,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四)其他應當進行清產核資的情形。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進行清產核資的,依據清產核資有關政策和企業經濟行為需要,由企業集團統一報市文資中心立項批準后組織實施:

  (一)企業分立、合并、重組、改制、撤銷等經濟行為涉及資產或產權結構重大變動情況的;

  (二)企業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情況的;

  (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特定經濟行為必須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

  第六條? 企業所屬新成立不到1年的子企業可以不列入參加清產核資工作范圍,直接以企業賬面數作為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

第三章? 清產核資的內容

  第七條? 企業清產核資包括賬務清理、資產清查、價值重估、損溢認定、資金核實、完善制度等工作內容。

  第八條? 賬務清理是指對企業的各種銀行賬戶、會計核算科目、各類庫存現金、應收票據和有價證券等基本財務情況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及對企業的各項內部資金往來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以保證企業賬賬相符,賬證相符,促進企業賬務的全面、準確和真實。

  第九條? 資產清查是指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在資產清查中把實物盤點同核實賬務結合起來,把清理資產同核查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結合起來,重點做好各類應收及預付賬款、各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做好企業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清理。企業對清查出的各類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組管理,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十條? 價值重估是對企業賬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方法、標準結合文化類企業的特點進行重新估價。

  企業在以前清產核資中已經進行資產價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經濟行為需要已經進行資產評估的,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可以不再進行價值重估。

  第十一條? 損溢認定是指在對企業進行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的基礎上,市文資中心依據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企業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證,并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資金核實是指市文資中心匯總企業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上報市委宣傳部后,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準予進行財務處理,重新核定企業實際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

  第十三條? 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金數額經重新核定后,應當作為市文資中心評價企業經營績效及考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基數。

第四章? 清產核資的程序

  第十四條? 除市文資中心要求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企業清產核資,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企業提出清產核資立項申請(含價值重估說明);

  (二)市文資中心批復立項申請;

  (三)企業制定具體工作實施方案,并報市文資中心備案;

  (四)組織賬務清理、資產清查等自查工作,對各項資產損溢、掛賬等必須取得合法證據,形成企業清產核資自查報告,報送市文資中心;

  (五)社會中介機構入駐企業對企業的各項資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核對和查實,對企業自查階段及審計階段過程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盤盈和盤虧、報廢及壞賬等損失按照清產核資要求進行分組管理,提出相關處理意見。經社會中介機構專項財務審計后,向市文資中心報送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相關材料,申報認定和核銷;

  (六)市文資中心對資產損溢進行初步認定,遇重大問題報市委宣傳部后對資金核實結果進行批復;

  (七)企業根據清產核資資金核實結果批復調賬,并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市文資中心備案;

  (八)企業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

  (九)企業根據資產及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相關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反映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基準日、范圍、內容、結果,以及基準日資產及財務狀況;

  (二)按規定表式和軟件填報的清產核資報表及相關材料;

  (三)需申報處理的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等情況,相關材料應當單獨匯編成冊,并附有關原始憑證資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四)附送經該企業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同意對清產核資損溢進行處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五)社會中介機構根據企業清產核資的結果,出具經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報告并編制清產核資后的企業會計報表;

  (六)其他需提供的備查材料。

  第十六條? 企業在接到清產核資的批復后30個工作日內,應當到市文資中心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涉及企業注冊資本變動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三個月)內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 清產核資的組織

  第十七條? 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按照統一規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文資中心組織指導和監督檢查。

  各國有企業的子企業由于改制、國有產權轉讓、出售等發生控股權轉移等重大產權變動的,可由企業集團自行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有關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的處理,按規定程序申報市文資中心批準。

  第十八條? 市文資中心在企業清產核資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負責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具體組織;

  (二)負責對企業的各項資產損溢進行初步認定,并對企業占用的國有資本進行核實;

  (三)對社會中介機構清產核資審計情況進行監督,對其所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檢查;

  (四)根據相關要求,匯總企業上報的重大資產損溢認定和核銷,報送市委宣傳部。

  第十九條? 企業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核準同意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后,依據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清產核資規章、制度、辦法和規定的工作程序,具體負責組織和協調本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

  (二)向市文資中心及時報告有關事項和報送相關資料;

  (三)根據市文資中心清產核資批復組織企業總部及子企業進行調賬及產權變更。

第六章? 清產核資的要求

  第二十條? 市文資中心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的審核和資產損失的認定,嚴格執行國家清產核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嚴格把關,依法辦事,嚴肅工作紀律。

  第二十一條? 企業進行清產核資應當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通過核實“家底”,找出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強化內部財務控制,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以便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堵塞漏洞。

  (一)堅持實事求是,如實反映存在問題,清查出來的問題應當及時申報,不得瞞報虛報;

  (二)企業清產核資申報處理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三)認真清理各項長期積壓的存貨,以及各種未使用、剩余、閑置或因技術落后淘汰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工程物資,并組織力量進行處理,積極變現或者收回殘值;

  (四)企業對經批復同意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積極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五)認真清理各項賬外資產、負債,對經批準同意入賬的各項盤盈資產及同意賬務處理的有關負債,應當及時納入企業日常資產及財務管理的范圍;

  (六)產權歸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資產,可以在清產核資工作結束后,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向市文資中心另行申報產權界定;

  (七)企業應當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的工作,提供審計工作和經濟鑒證所必要的資料和線索。企業和個人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的正常執業行為;

  (八)企業根據會計檔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關清產核資各項工作的底稿。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程序的,由市文資中心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質量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市文資中心責令其重新開展清產核資。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有意瞞報情況,或者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由市文資中心責令改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北京市文化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企業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在清產核資中,采取隱瞞不報、低價變賣、虛報損失等手段侵吞、轉移國有資產的,由市文資中心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企業負責人對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真實性、完整性承擔責任;社會中介機構對企業清產核資審計報告的準確性、可靠性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社會中介機構及有關當事人在清產核資中與企業相互串通,弄虛作假、提供虛假鑒證材料的,由市文資中心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文資中心工作人員在對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結果進行審核過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作過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和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清產核資工作,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文資中心負責解釋。